在鼓勵社會辦醫(yī)方面,深圳又一次有了新的突破。11月1日,《深圳市診所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正式實施,該《標準》最大的亮點是有兩大突破,一是在全國首次突破診所只能由醫(yī)生本人申辦的規(guī)定,不是醫(yī)生也可辦診所;二是在診療科目上,也在全國首次突破診所只能設置一個診療科目的規(guī)定,診所診療科目可設置1至4個。這兩大突破將吸引更多社會力量參與舉辦診所,而伴隨著在人、財、物上的進一步放寬,深圳診所的發(fā)展將迎來春天。
診所不設床位(產床)
對于診所的功能定位,《標準》首次進行了明確,即診所是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醫(yī)療機構,不設床位(產床),只提供易于診斷的常見病和多發(fā)病的診療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該《標準》中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申辦診所”,這與之前規(guī)定中要求“診所只能由執(zhí)業(yè)五年以上的醫(yī)師舉辦”的要求相比,放寬了對診所舉辦人的要求,在全國首次突破診所只能由醫(yī)生本人申辦的規(guī)定,而伴隨著這一改變,將為社會力量參與舉辦診所提供政策支持。
可設置1至4個診療科目
除了準入門檻外,在診療科目上,該《標準》也進行了人性化處理,讓政策更有彈性,在全國首次突破診所只能設置一個診療科目的規(guī)定。以往,在國家《診所基本標準》規(guī)定診所只能設置1個診療科目,而達到5個或者5個以上診療科目,則屬于“門診部”概念。不過,在實際操作中,不是“1”就是“5”的指標,也導致了一些診所實際工作中遇到兩難的情況。而根據《標準》規(guī)定,深圳診所診療科目可設置1至4個,解決了這個難題。
此外,在“財”與“物”上,《標準》也為社會力量辦診所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比如在資金上,《標準》刪除了國家標準中要求注冊資金到位的規(guī)定,不定投資金額標準,為投資者“減負”。在場所要求上,《標準》也明確診所“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與此同時,《標準》要求只設1個診療科目的診所,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個診療科目或者1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建筑面積20平方米。這也意味著,諸如化驗室、藥房等設施,可以通過第三方機構購買服務實現。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