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訟是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人民法院進行的涉及與專利權及相關權益有關的各種訴訟的總稱,專利訴訟分為專利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從大的分類而言,專利行政訴訟主要包括五類,本文進行詳細介紹。
專利訴訟種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行政訴訟的被告應該是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我國,作出專利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主要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復審委員會、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海關知識產權執(zhí)法機構。因此,從大的分類而言,專利行政訴訟主要包括五類:
(1)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2)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3)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4)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屬的地方政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5)以海關知識產權執(zhí)法機構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
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
根據《專利法》第41條、46條的規(guī)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以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最主要的類別即是: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以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理論上講,除了上述兩類最為基本的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外,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0條、第63條、第67條以及第70條的規(guī)定,還可能包括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復審程序、無效宣告程序中作出的其他行政決定不服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比如:不予受理、視為未提出、視為撤回通知等。但在實務中,幾乎未發(fā)生該類專利行政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這些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專利復審、無效的程序性決定不服的,除提起專利行政訴訟外,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歸納而言,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1)專利復審請求人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2)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人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3)專利權人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部分無效、全部無效的決定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4)專利復審請求人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專利復審程序中作出的有關專利復審的程序性決定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5)無效宣告請求人、專利權人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專利無效程序中作出的有關專利無效的程序性決定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為被告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四類: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申請、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強制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代理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而言,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申請、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主要包括:
(1)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2)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3)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不服的;
(4)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zhí)幚砘蛘卟话幢C軐@暾執(zhí)幚聿环模?/span>
(5)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6)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7)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8)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9)專利申請人對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不服的;
(10)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2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11)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5條所作復查決定不服的。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強制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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